为您找到与司法考点之法的概念实用五篇 法律知识答案相关的共200个结果:
法的概念因为学派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法实证主义者认为法是权威性制定(authoritative issuance)和社会实效(social efficacy)。而在法实证主义者中,区分法的概念有两大类:以社会实效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以权威性制定为首要定义要素的法的概念。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的概念的相关司考考点。
(一)迄今为止在法的研究中存在三种基本的方法和思路
1.注重从法本身来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本质、渊源等。(实证法学派)
2.从法的外部观察法、研究法
如研究法的正义、理性、良恶等等。(价值论法学)
3.把法置于社会整体中,把其看作整个社会链条中的一个环节,从法同其它社会现象、社会环节关联的角度来研究法
如研究法与经济、文化、政治的关系等等。(社会法学派)
(二)如何理解法的现象与法的本质
法的现象是可以为我们所直接感知及触摸的法的外部的种种表象。
法的本质是包含在法内部的、深处的一种虽然看不见、但却真实存在的、规定着法基本走向的一种关键性要素。
(三)法的本质主要体现(重要考点)
1.法具有正式性
即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是代表国家而存在和运行的。
2. 法具有阶级性,法首先和主要是体现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当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3.法具有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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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法律推理是从一定的前提中,以法律和法学中的理或理由为基础,按照一定的推论规则或规律,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性证明的逻辑思维活动。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律推理的相关司考考点。
一般认为与实现司法公正有密切关联:(1)法律推理的规则与司法公正的要求是一致的;(2)法律推理的目标与司法公正也是一致的;(3)法律推理是法治国家的要求;(4)法律推理是通过职业自律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方法;(5)通过法律推理来保证裁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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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检法律是基础知识考试的常见内容,那么你对法律基础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湖南法检法律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1、关于刑法的基本原则,以下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量刑时既要考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要考虑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
B、罪刑法定原则要求严格解释刑法,因此可以随意对刑法进行限制解释
C、罪刑法定原则要求刑法必须是成文法,因此国务院制定的规章也可以成为刑法的渊源
D、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罪与刑必须事先由法律明文规定,因此新法一律不能溯及既往
2、关于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解释,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罪刑法定原则禁止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但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B、罪刑法定原则禁止适用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不禁止适用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C、司法解释与立法解释相抵触时,应适用新解释优于旧解释的原则
D、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作出的解释,既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可以规定“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论处,那么,立法解释也可以规定“携带凶器盗窃的,以抢劫罪论处”
3、关于刑事管辖权,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B、外国人乙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公民犯罪的,按照中国刑法的规定,该罪的最低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可能适用中国刑法
C、外国人甲在国外教唆中国人陈某到中国拐卖儿童,陈某独自来中国拐卖儿童,后甲来中国旅游,中国司法机关对仅仅实施了教唆行为的甲没有刑事管辖权
D、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实施的犯罪行为,按照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4、甲因琐事与乙发生争执,向乙的胸部猛推一把,导致乙心脏病发作,救治无效而死亡。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
A、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B、如果甲不能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则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C、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D、无论甲能否预见到乙患有心脏病,对于乙的死亡都不承担刑事责任
5、以下关于犯罪主体的各种说法,正确的是:A
A、甲(15周岁)参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团伙,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导致被运
送人10人死亡,甲不构成犯罪
B、乙(不满16周岁)携带自制火药枪进行抢夺,但未使用该凶器的,也构成抢夺罪
C、丙(15周岁)明知破坏水库大坝会导致多人死亡,仍然实施决水行为,引起3人死亡的,不应当构成犯罪
D、丁(不满15周岁)数次教唆他人制造、走私和贩卖毒品,但不构成犯罪
6、关于单位犯罪,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C
A、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B、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
C、对于单位犯罪,原则上除了处罚单位本身,还要处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即对单位犯罪一律实行双罚制。
D、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实施犯罪的个人私分的,依照刑法有关自然人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7、关于罪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甲在某农民家里盗窃,看到柜子里放有一把手枪(农民的儿子是武警),但他不认识该枪的具体型号。他仍然窃得该枪。由于甲不认识枪支的具体型号,所以不构成盗窃枪支罪
B、乙在盗窃时发生认识错误,误把枪支当炸药盗回,乙构成犯罪未遂
C、丙丢失枪支后3天才发现,他立即上报。但是,盗枪者已经用该枪杀死一人。丙不构成丢失枪支不报罪
D、丁受雇替王某杀死李某。由于对李某不熟悉,他误将吴某当做李某杀害。由于丁没有杀死想要杀死的人,因此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
8、甲、乙共谋后,共同瞄准被害人丙开枪,试图杀害丙,但均未打中被害人。与此同时,丁对丙有仇,但与甲、乙素不相识的丁在另一侧对准丙开枪,丙死亡。对本案的处理结论,正确的是:D
A、甲、乙均无罪,因为死亡结果和他们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B、甲、乙、丙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均是故意杀人罪
C、甲、乙、丙三人虽无共谋,但成立共犯
D、甲、乙、丙无须同时对死亡结果负责,但均是故意杀人罪
9、母亲甲(擅长游泳)带儿子外出游泳,发现自己一直很讨厌的儿子(8岁)被卷入漩涡中,以为自己不救助儿子,法律也不会追究自己,即离开现场,儿子很快死亡,对于本案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C
A、由于儿子被卷入漩涡不是甲造成的,甲没有犯罪故意
B、甲有法律认识错误,所以无罪
C、甲存在间接故意
D、甲没有认识错误
10、 甲本想伤害乙,但在黑暗中,甲误将丙当成乙,而对丙使用了暴力,丙当场身受重伤,流血不止。甲发现是丙后,没有对丙进行救治,反而将丙大骂一通后离开现场。丙因失血过多而死亡。对甲的行为,说法正确的是:B
A、按过失伤害致人死亡罪处理
B、按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处理
C、以故意伤害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
D、甲没有救治丙的行为构成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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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内容作为初中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的一部分,对于在学生中普及法律知识有很大的帮助,那么你对初中法律知识了解多少呢?以下是由读文网小编整理关于初中法律知识竞赛题的内容,希望大家喜欢!
一、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二、单选题 1、B 2、B 3、A 4、B 5、B 6、C 7、B 8、B 9、A 10、A 11、A 12、C 13、B 14、C 15、B 16、B 17、A 18、B 19、A 20、B 21、A 22、B 23、B 24、A 25、C 26、A 27、D 28、B 29、C 30、B 31、C 32、B 33、C 34、A 35、C 36、B 37、C 38、B 39、B 40、D 41、C 42、C 43、A 44、C 45、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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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典。清朝的传世基本法典《大清律例》的制定工作,开始于乾隆元年,经过顺治、康熙和雍正三朝君臣的努力,到高宗乾隆皇帝即位时,命三泰为律令总裁官,重修《大清律例》,在经过高宗御览鉴定后,正式“刊布中外,永远遵行”,形成清朝的基本法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大清律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知识。
清代刑部是清朝的主审机关,为六部之一,执掌全国“法律刑名”事务,下设十七清吏司分掌京师和各省审判事务。刑部是清朝最重要的司法机构,主要负责:一是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二是审核地方上报的重案(死刑应交大理寺复核);三是审理发生在京师的笞杖刑以上案件;四是处理地方上诉案及秋审事宜;五是主持司法行政与律例修订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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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制定的一部关于反垄断的法律,共八章57条。反垄断法是反对垄断和保护竞争的法律制度。它是市场经济国家基本的法律制度,又称反托拉斯法。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反垄断法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反垄断法调整的主要是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必须对经营者作出定义。该法第12条第1款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而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主要存在于相关市场之中。对相关市场,反垄断法第12条第2款的定义为“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同时,结合我国实际,延续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思路,反垄断法将具有行政垄断性质的反竞争行为纳入调整范围。如该法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法作为内国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从事的垄断行为自不待言;但是考虑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经济活动(特别是大型企业的垄断行为)的影响并不限于一国境内。为此,该法进一步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这一规定是在参考了许多国家的竞争法之后作出的、符合国际惯例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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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企业与职工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后,就构成了双方的劳动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和法律关系客体三要素构成。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律关系的相关司考考点。
通过社会舆论和道德约束来实现的社会关系具有不稳定性和非强制性。而在法律关系中,一个人可以做什么、不得做什么和必须做什么都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反映国家对社会秩序的一种维持态度。当法律关系受到破坏时,就意味着国家意志所授予的权利受到侵犯,意味着国家意志所设定的义务被拒绝履行。这时,权利受侵害一方就有权请求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责令侵害方履行义务或承担未履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也即对违法者予以相应的制裁。因此,一种社会关系如果被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就意味着国家对它实行了强制性的保护。这种国家的强制力主要体现在对法律责任的规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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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宋代法律的相关司法法制史考点。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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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责任就其性质而言,法律关系可以分为法律上的功利关系和法律上的道义关系,与此相适应,法律责任方式也可以分为补偿性方式和制裁性方式。法律责任分为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违宪责任和国家赔偿责任。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律责任的相关司考考点。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各种条件或必须符合的标准,它是国家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时进行分析、判断的标准。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我们把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主体、过错、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和因果关系五个方面。
1、主体。法律责任主体,是指违法主体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责任主体不完全等同于违法主体。
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超越权利的界限行使权利以及侵权行为的总称,一般认为违法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
3、损害事实。损害事实即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对财产、对精神(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4、主观过错。过错即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观故意或者过失。
5、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中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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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法的概念反映了法的基本特征。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法的相关司考考点。
司法考试法理学讲义之法适用的目标。
法律人适用法律的最直接的目标就是要获得一个合理的决定,在法治社会,所谓合理的决定就是法律决定具有可预测性和正当性。可预测性是形式主义法治的要求,它的正当性是实质法治的要求。
1.可预测性
可预测性意味着做法律决定的人在做决定的过程总尽可能的避免武断和恣意。这就要求法律人将法律决定建立在既存的一般性法律规范的基础上,而且他们必须按照一定的方法适用法律规范,如推理规则和解释方法。
2.正当性
正当性,是指按照实质价值和某些道德考量,法律决定是正当的或正确的。实质价值和道德主要是指特定法治国家或宪政国家的宪法规定的一些该国公民都承认的、法律和公共权力保障和促进的实质价值,如自由、平等、****.
3.法的可预测性和法的正当性之间的关系
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紧张关系。这种紧张关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之间的紧张关系的一种体现。从作为整体的法治来说,它要求做法律整体决定的人应该努力在可预测性和正当性之间寻找最佳的协调。在现代法治社会人们总是要求二者兼备。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可预测性或者可预测的程度非常低,生活在社会中的人就不可能在理性的基础上计划和安排自己的生活,社会生活也就不可能正常进行。如果法律决定不具有正当性或者正当性的程度非常低,一个社会就不可能是一个和谐的长治久安的社会,也就是说该社会的秩序最终可能解体。但是对特定的一个时间段内特定的国家的法律人来说,法律决定的可预测性具有初始的优先性。因为对于特定国家的法律人来说,首先理当崇尚的是法律的可预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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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法律你们应该需要知道一些最公共基础的法律知识,那么这些最基础的法律知识有哪些呢?下面就让读文网小编给大家分享一些公共基础之法律知识吧,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1、 继承分为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2、 遗嘱抚养协议:签订协议“生前谁养、死后谁继承”,遗嘱抚养协议法律效力大于遗嘱。
3、 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可包括非婚生、养子女等个,父母可包括养父母等)
4、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5、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设立的遗嘱无效。
6、 口头遗嘱的两个条件
A、当事人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
B、应该有两个没有利害关系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场。
7、 特留份制度:必须对没有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
8、 继承开始,继承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继承。
9、 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先得一半,剩下的其余人继承。
10、 数份内容相抵触的遗嘱,以公正的为准,如果没有公证,以最后所立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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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以及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依法享有的权益。消费者权益,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下适应经济运行的客观需要赋给商品最终使用者享有的权利。下面由读文网小编为你介绍消费者权益的相关司法经济法考点知识。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其独特的价值尺度,规定消费者享有十项权利,经营者负有十一项义务,使原本强弱悬殊的利益群体之间趋于平衡。当消费者的权益因经营者的原因无法行使或受到损害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可采取相应的措施对违法者予以制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章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区分不同情况,规定经营者应分别或者同时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一)民事责任
1.一般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1)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2)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4)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5)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6)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7)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当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同时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普通民事法律的民事责任要件时,消费者有权选择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保护。
2.特别规定。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民事责任还有如下特别规定:
(1)人身伤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人受伤、残疾、死亡的,应承担下列责任:
①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②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者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③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p#副标题#e#
(2)侵犯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的民事责任。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3)财产损害的民事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
(4)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格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属于特别法上的责任规则。设定这一规则的目的,一是惩罚性地制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欺诈行为人,特别是制造、销售假货的经营者;二是鼓励消费者同欺诈行为作斗争。这里需要注意两点:
第一,关于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概念及判断标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所称的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中,以虚假陈述、隐瞒实情等不正当手段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实践中,对“欺诈行为”应当以客观检验法认定,即根据经营者在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所采用的手段和一般消费者的辨识能力来加以判断。所以,只要证明下列事实存在,即可认定经营者构成欺诈:
其一,经营者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说明存在虚假或隐瞒,足以使一般消费者受到误导。
其二,消费者因受误导而接受了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而一般消费者在此情况下如果知道事实真相即不会接受该商品或服务,或者只会按实质不同的合同条款接受该商品或服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3月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3、4条列举了一些典型的欺诈行为,例如,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销售假冒商品和失效、变质商品,等等。在实践中, 所有这些行为的欺诈性质都可以根据客观的事实(或者说,经营行为的外观)加以确定。
第二,关于赔偿数额。对经营者的欺诈行为,消费者不仅可以获得补偿性的赔付,还可要求增加赔偿额。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由于增加的这部分赔偿金额是超出消费者的实际损失的,因此带有惩罚性质。
这里所说的补偿,包括消费者为接受商品或服务已经支付的价款或费用,以及其他相关开支(如运费、交通费等)和人身、财产损失,均按照“完全填补”的原则予以赔付。所谓的惩罚性赔偿,则应在补偿性赔付之外另行计算。例如,消费者花1000元购买一盒假药,经营者除了返还1000元价款和赔偿其他实际损失外,还应当支付3000元的惩罚性赔偿。
(5)故意侵权的加重责任。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承担人身伤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例如,如果经营者是故意售假,消费者的孩子服用假药后死亡,则消费者除了要求支付以上所述的补偿性赔偿和惩罚性赔偿外,还有权要求经营者支付抢救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损失赔偿,并且支付该损失赔偿总额2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假如该损失赔偿额为100万元,则该惩罚性赔偿最高可达200万元)。
(6)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责任。在某些情况下,经营者先预收部分款项,提供商品或服务后再与消费者进行结算。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依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7)行政查处后的退货责任。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二)行政责任
1.应承担行政责任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1)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入误解的宣传的;
(7)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
(8)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9)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行政处罚。
(1)处罚依据。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6条列举的上述十种情形,若相关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食品卫生法、广告法、价格法等)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应依照其规定执行;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2)处罚方式。对上述十种违法情形的处罚方式有: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除此之外,处罚机关还应当将经营者受处罚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3)民事责任优先。经营者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行政复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作出对经营者不公的处罚,规定了经营者的申请行政复议权,即经营者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三)刑事责任
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下列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
(2)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则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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